温氏股份: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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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0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债券代码:149167      债券简称:20温氏01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30 日
   ?   债券付息日:2023 年 7 月 3 日(因 2023 年 7 月 1 日遇休
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 温氏 01”、“本期债券”)将于
第 1 个交易日)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期债券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凡在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的利息;2023 年 6 月 3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
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
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月 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7 月 1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7%。每手“20 温氏 01”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 37.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16 元;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70 元。
  三、本次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派发的利息;2023 年 6 月 3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债
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 9 号
    联系人:李炜钊
    联系电话:0766-2929231
    传真:0766-229181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33

    联系人:裘索夫、黄凯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场 22-28 楼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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