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 号)同意注册,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8.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7,8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825.0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054.9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71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 计 41,984.25 41,984.2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054.96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
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 9,070.71 万元。
(三)募投项目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
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
况下,对“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3 年 12 月 23 日。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议案》。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在原实施
主体宁波色母的基础上,增加滁州子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原实施地点浙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 168 号的基础上,增加安徽省滁州市常州路与
镇江路交叉口东南侧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由拆建公司旧厂房变更为旧
厂房改造和新建厂房建设,并根据项目调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同时项目预计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结项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
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处于正常运营
之中,该项目可予以结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
拟投入募集 实际投入金 利息及手续费 待支付金 节余金额
项目名称
资金(1) 额(2) 收支净额(3) 额(4) (1)-(2)+
(3)-(4)
年产 1 万吨中高端
色母粒中山扩产项 9,456.37 2,080.08 221.32[注 1] 6.40[注 2] 7,597.60[注 3]
目
注 1:因银行利息按月结算,实际利息以募集资金专户到账时余额为准;
注 2:待支付金额是指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金等;
注 3:包含尚未赎回的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合计 7,548.88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5.12 万元,合计 7,597.60 万元
(二)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及设备
购置安装费等,项目建设计划和实际执行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计划投资 募集资金预计 实际投入 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资金
建设内容
号 总额 投入金额 金额 预计投入金额差异
建筑工程及设
备购置安装费
设备购置及安
装费
建设工程其它
费用
公司“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节余金额 7,376.29 万元(不包
含利息等相关收支),主要系建筑工程及设备购置安装费等节余所致。具体原因如
下:
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公司研发投入、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资
源,对募投项目“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建设方案具体实施过程
中的设备选型与安装调试等工作不断优化,以提高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和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从而降低了设备投入成本;
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约的原则,
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
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较好的控制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这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了项目的总投资。
三、募投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上
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共计 7,597.60 万元(含理财收益,不包含已签订合
同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金等)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尽快科学、审
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如公司后续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作出其他安排,将依法履
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年产 1 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因此,董事会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是基于公司经
营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
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 盼 吴沈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