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