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民币 20,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