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加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工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
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
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
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
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
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
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
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
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
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
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
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 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
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
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
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
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
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全
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
实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
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平台申请在文
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