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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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激励对象中共有 26 人 2022 年度经营单位层面和/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满
足限制性股票全部可归属条件,另有 1 人发生职务降职,因此本次作废处理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3.9563 万股。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本次可归属的 61 名激励对象满足
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涂必胜
  陈晚云
  程 峰
                          日 期:202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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