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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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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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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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曲美家居”)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曲美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
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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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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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案》,因公司 2022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涉 68 名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1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5.80 元/股,并考虑员工可能因筹资而承担的借款利率不高于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3-042)。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时间内,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履
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根据公司的确认,自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曲美
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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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并考虑员工可能因筹资而承担的
借款利率不高于 5%的利息回购注销。
  经公司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曲
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所涉 6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10.4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公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上述需回购注销的 21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数
量无需调整。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公司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无
需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 5.80 元/股,并考虑员工可能因筹资而承担的借款利率
不高于 5%的利息。公司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
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时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B882339462),并向中登
公司申请办理上述 68 人已授予但未解锁的 21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
续。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时
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曲美
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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