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方案公平、合理,切
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发行对象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美的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其已就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新股作出股份锁定承诺,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 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 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相关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
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相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曾一龙
纪常伟
李新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