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
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聘任副
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决策程序、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聘任的副总经理梁芳斌先生、财务总监胡亮锋先生符
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具备
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能力,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 革 李建伟 温 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