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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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3-030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
    或“公司”)拟与关联方闵大勇、王俊先生及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同出资 1,000.00 万元设立苏州长光华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
    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
    其中公司出资 510.00 万元,闵大勇先生出资 150.00 万元,王俊先生出资
?   本次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
    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在不确定性。
临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未来项目进展不达预期等风险。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整合外部资源,培育激光芯片上下游优质
项目,加强产业与资本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闵大勇先生、王俊先生等共同出
资 1,000.00 万元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其中,长光华芯出资 510.00 万元,闵大勇
先生出资 150.00 万元,王俊先生出资 150.00 万元,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190.00 万元。
  鉴于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投资方闵大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俊
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闵大勇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长
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闵大勇先生,男,1971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程师。2017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长光华芯,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二)王俊先生,男,1965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 7 月毕业于加拿大 McMaster 大学工程物理方向,博士学历,二级教授。2017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长光华芯,现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三)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闵大勇先生。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投资管理公司尚未设立,以下基本信息均为拟定信息,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
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管理公司名称:苏州长光华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
     (二)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11 幢
     (三)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
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股权结构及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元 )
      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    /       100%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系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交易各方按照每 1 元
注册资本 1 元的价格认缴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按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确定投
资管理公司最终的注册资本金额。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
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长光华芯、闵大勇、王俊、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二)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目的:高效管理公司对外投资,整合外部资源,加
强产业与资本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元 )
         苏州芯愿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    /     100%    /
        (五)投资管理公司组织结构
        投资管理公司设股东会,由出资各方组成,并按照各方的认缴注册资本比例
行使 股东权利。股东会具体决策权限以投资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为准。投资
管理公司设董事会,共 3 名董事,闵大勇担任董事长,王俊任董事,剩余董事席
位由长光华芯委派。投资管理公司设一名监事,由长光华芯提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投资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投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成。总
经理由董事长兼任或者提名及聘任。投资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投资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及聘任。
        (六)出资人职责和权利义务
        出资人职责: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生的债务和费用;
到损害的,应当对投资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
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
全费、实现诉讼/仲裁的费用等;
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
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做出的审慎
决策,系为进一步整合外部资源,培育激光芯片上下游优质项目,加强产业与资
本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
地位。公司和关联方均以货币出资,同股同价,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投资具有必要性。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
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风险提示
  (一)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尚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
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投资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尚未开展。在未来实际经营中,投资管理公司
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
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未来项目进展不达预期等风险。
八、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
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
项有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住机遇,
挖掘优质投资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关关联交易将以公允定价和
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公司的产业布局,激发团队活力,进一步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相关关联交易将以公允定价和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关于关联
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
项。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
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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