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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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成就、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三花智控实施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三花智控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拟进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调整行
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
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
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本次调整
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行权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授予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
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增值权数
量的 30%。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本次激励计划
的第一个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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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益率为 22.03%(剔除闲置
或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同期 80 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 17%。综上,公司 2022 年
收益率[注 2]水平。 业绩指标达成,满足解锁
条件。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
评: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
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A、B、
织实施。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
C,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
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 2022 年考核为
A、B、C,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激励对象个人
再具备激励资格。
为 D,不满足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注 1:对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需扣除公司 2021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及本计划公告以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影响。即,在计算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时,税后净利润中扣减闲置募集资金的税后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收入
与理财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中扣减闲置募集资金按月计算的加权平均数。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序 号 金额/收益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A 257,334.42
闲置募集资金的税后净收益 B 1,480.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C 1,203,351.82
闲置募集资金的加权平均数 D 41,7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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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A/C 21.3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F=(A-B)/(C-D) 22.03%
(剔除闲置募集资金的影响)
注 2:对标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各对标公司年报公布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即
将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原因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3,586,239,7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实施
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3,584,862,552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因次,需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
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增值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行权价格的
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P=[10.00-0.1]-0.2=9.70 元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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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拟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
根据《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
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
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拟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 2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即将届满,符合《管
理办法》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定;
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票增值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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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