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重庆两江新区
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昇大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
体情况如下: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交易对方科易小贷已承诺,承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
方式就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权属提出任何
权利主张,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保持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