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重庆两江新区
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昇大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
)2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东
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注册事项,公司已在《金科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