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电话(Tel):(0532)58781601 传真(Fax):(0532)85681666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青岛海泰科塑
指
海泰科模塑科技 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海泰科塑胶 指 青岛海泰科塑胶有限公司
海泰科模具 指 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
奔泰工贸 指 青岛奔泰工贸有限公司
海泰科泰国 指 海泰科模塑(泰国)有限公司
海泰科新材料 指 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孙文强、王纪学
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新麟三期 指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清源 指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清源 指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清源新麟 指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清源新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昌甬固 指 青岛昌甬固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青岛新材料 指 青岛新材料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海科模内 指 青岛海科模内装饰有限公司
海美佳模具 指 城阳区海美佳模具加工厂
青岛昌鑫源 指 青岛昌鑫源模具有限公司
富诚模塑 指 青岛富诚模塑有限公司
赛轮股份 指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金永兴 指 青岛金永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青岛晟科 指 青岛晟科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雪和友 指 青岛雪和友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海泰科塑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 指
书》
现行有效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会议事规则》
现行有效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
现行有效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中兴华会计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曜琴岛、本所、
指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本所律师
《信用评级报告》 指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信用评级报告》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指
分析报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中兴华会计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34 号《审
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 第 030140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3)第 030163 号《审
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3)第 030044 号《内
《内控鉴证报告》 指
部控制鉴证报告》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
《法律意见书》 指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财务数据更新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山东国曜琴岛(青岛)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
指 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子公司法律合规报告》 (财务数据更新
告》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二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
务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相关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本公司及
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包括但
不限于历史沿革、业务许可、生产经营、资产、财务、税务、关联交易与同业竞
争、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诉讼及行政处罚、重大合同、劳动人事、环境保护、
外汇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
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事宜的相关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该等文件资
料的签字全部属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文件、证明、陈述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所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律师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确信并保证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
则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全部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2 月 1 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进行了修订。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
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以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3 年第 19 次会议审核通过。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
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业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已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程序及工商登记手续,设立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
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72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 1,6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8,320 万元,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四)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有关主体资格方面的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历年均履行了年报提报义务。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
法有效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股票经依法注
册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改性塑料,主要用于汽车零部件领域,不属于《产业结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
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
部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
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
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2022 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
见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贷
款的情形,符合板块定位。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改性塑料,属于发行人拓展的新业务、新产品。本
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模具业务均属于汽车零部件领域同一产业链,本次募投项
目属于同一产业链的向上延伸,两者均面向同一客户群体和目标市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公司发展业务规划,有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提
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相关情况如下:
相关情况说明
项目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包括产品、服务、技 否
术等,下同)的扩产
否
的升级
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 否
展
下游的(横向/纵向)延 属于汽车零部件领域同一产业链,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同一产业链
相关情况说明
项目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伸 的向上延伸,两者均面向同一客户群体和目标市场,具有高度的
相关性。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
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39,657.1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
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
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913.01 万元、6,040.91 万元和-964.84 万元,最近一年现
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为减少财务费用未进行外币回款融资,及受宏观环境影响
客户回款变慢所致,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
量。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要求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发行人在人员、
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
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
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的规定。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
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
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
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
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
开承诺的情形;
④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高分
子新材料项目,不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
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
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657.16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偿还债务的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17
个月,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线索等情形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
人的实际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
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企查查等公开信息平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平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由海泰科塑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设立时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发行人设立时未按照资
产评估价值进行过账务调整。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和验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所议事项、及作出的决议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
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的情形;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情况
及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质押
或冻
序 持股比 持有有限售条件 结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股
号 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
数量
/股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与王纪学,其中,孙文强持有发行人 2,004.9551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3,137.069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9.02%。
孙文强与王纪学作为发行人的创始人,事实上对发行人形成共同控制。2019
年 10 月 16 日,孙文强与王纪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
署生效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满 36
个月止。
纪学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均未进行质押,也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系由海泰科塑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本演
变过程,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产权清晰、明确,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权变动均系变动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历次增资
股东出资均已缴付到位,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对公司控制权及管理层未产生重大影响,保证
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及业务的延续性及稳定性。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
范围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海泰科泰国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国内必要的批准和
备案,遵守了当地管辖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
外地区从事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发生过 1 次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东大会
的批准,并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未对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根据中兴华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发行
人相应会计期间全部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业
务资质及许可。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发行人产品生产、经营均获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孙文强、王纪学,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69%。
序号 公司名称 发行人持股比例
发行人持有 99.996%股权
海泰科模具持有 0.002%股权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权益比例
号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 直接持有
青岛雪和友
青岛市城阳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23.36%权
清源创业投
区臻园路 10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益,通过青
号院内综合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岛雪和友清
企业(有限合
楼 422 室 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源企业管理
伙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合伙企业
经营活动) (有限合
伙)间接持
有 0.46%的
权益
青岛雪和友 青岛市城阳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
清源企业管 区臻园路 10 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
理合伙企业 号院内综合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有限合伙) 楼 422 室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麟三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清源、常州清源合计持有发行人 376.1018 万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87%,其中新麟三期持有发行人 282.0764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41%,无锡清源持有发行人 47.012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0.73%,常州清源持有发行人 47.012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73%。
新麟三期、无锡清源及常州清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层均有一共同出资人深圳清
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清源、常州清源系新麟三期的一致行动人。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关联方。
性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时间
别 量/万股
孙文强 董事长、总经理 男 2022.7.29—2025.7.28 2,004.9551
王纪学 董事、副总经理 男 2022.7.29—2025.7.28 1,132.1147
王洪波 董事 男 2022.7.29—2025.7.28 0
陈涛 董事 男 2022.7.29—2025.7.28 0
丁乃秀 独立董事 女 2022.7.29—2025.7.28 0
刘树国 独立董事 男 2022.7.29—2025.7.28 0
张美萍 独立董事 女 2022.7.29—2025.7.28 0
任勇 监事会主席 男 2022.7.29—2025.7.28 161.4667
李玉宝 职工代表监事 男 2022.7.29—2025.7.28 0
马丽 监事 女 2022.7.29—2025.7.28 32.2933
财务总监
梁庭波 男 2022.7.29—2025.7.28 0
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关联方。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孙文强之弟孙文德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湖南安元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持股 90%,已于 2020 年 11 月离任
郑州呈成建筑消防工程检 实际控制人孙文强之弟孙文德之配偶张蔓担任法定代表
测有限公司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 97.5%
持有发行人 5.60%股份股东李勤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并持股 20%
持有发行人 5.60%股份股东李勤之父亲李红勋任总经理
并持股 77.5%
潍坊卓众再生资源利用有 原监事刘奇父亲刘光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限公司 持股 46.51%
原监事刘奇之父亲刘光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临朐泰达有色金属销售有
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1 月离任
监事马丽持股 2.34%,其配偶孙立水持股 27.13%;原监
事刘奇之父亲刘光钊任监事并持股 7.50%
监事马丽配偶孙立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并持股 32%,监事马丽妹妹马燕飞持股 13%
青岛中海泉环保新材料有 监事马丽妹妹的配偶朱建全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
限公司 表人,并持股 70.6%
青岛中泰达源环保新材料 监事马丽妹妹的配偶朱建全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有限公司 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青岛仁智老沉香茶馆有限
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日照市硕和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
送有限公司
青岛润沣园生态农业有限 监事任勇姐姐任凤英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公司 人并持股 40%;监事任勇姐姐的配偶刘正太持股 20%
胶州市里岔镇正泰冷轧钢 监事任勇之姐姐的配偶刘正太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厂 目前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胶州市里岔镇刘正太养殖 监事任勇之姐姐的配偶刘正太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设备厂 目前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青岛中海泉科技发展有限 监事马丽妹妹的配偶朱建全持股 70.6%,并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
独立董事刘树国担任独立董事;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
年 7 月离任
监事马丽配偶孙立水任经理并曾持股 38%,已于 2022 年
青岛捷晟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
并曾持股 14%,已于 2022 年 7 月转让
合肥昱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监事马丽妹妹马燕飞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已于 2021 年 7 月离任,现任财务负责人
青岛三力本诺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冬梅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持股
实际控制人王纪学之妹的配偶李元安担任监事,并持股
持有发行人 5.60%股份股东李勤之父李红勋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已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原监事刘奇任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已于 2020 年 2
月注销
监事任勇姐姐任成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0 年 2
月注销
扬州嘉泰柯新材料有限公 监事马丽的妹妹马惠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1 年 6
司 月离任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华东(东营)智能网联汽 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冬梅配偶宋军曾任董事,已于
车试验场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离任
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 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冬梅配偶宋军曾任董事,已于
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离任
日照市睿康股权投资基金 独立董事刘树国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75%的 GP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潍坊大麦房地产开发有限 原监事刘奇父亲刘光钊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持股
公司 34%,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冬梅任监事,股东赵冬梅配偶宋
军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持股 51%
原监事刘奇弟弟刘哲任副董事长兼经理并持股 20%,已
于 2021 年 7 月注销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曾持股超过 5%的股东赵冬梅配偶宋军曾任董事,已于
青岛青科金诺环境工程技 监事马丽妹妹的配偶朱建全曾持股 100%并担任监事,已
术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离任
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 独立董事丁乃秀曾持 9%,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并曾
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已于 2021 年 12 月离任
监事任勇姐姐任凤英持股 100%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注销
青岛八六三环保新材料有 监事马丽妹妹的配偶朱建全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
限公司 代表人并持股 90%;已于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定价
关联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号 内容 方式
采购外协
加工服务
采购外协
加工服务
采购原材
料
(1)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向青岛昌甬固采购外协加工服务的情况,包括
工序加工或小型整体模具外协,交易定价方式为协议定价,2022 年度未发生关
联交易,具体如下:
①对于外协单工序加工,公司制定统一的价目表,除临时性、紧急性需求外,
公司向外协加工商采购外协加工服务时均按相同的单价执行。2019 年-2020 年 4
月,公司单工序外协价目表基本未发生变化,主要原因系能提供外协加工的供应
商较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外协加工内容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容易找到替代的
供应商。2020 年 5 月起,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及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对单工序
外协采购价格略有下降。②对于外协加工的小型整体模具,由于模具属于定制化
产品,不同模具在产品结构、工艺技术、性能参数、外型尺寸等方面各不相同,
需要的相关生产加工内容和工艺等均存在差异,采购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也难以
找到相应的市场公开价格。发行人对小型整体模具进行外协加工时,一般会通过
向多家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比价后选定供应商。公司进行询价时,综合考虑过往合
作情况、交付进度、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多重因素后确定外协加工商。
整体而言,发行人向青岛昌甬固采购外协服务的价格确定方式与其他外协厂商不
存在实质差异,因此,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整体较为适中。
(2)2020 年,受宏观环境影响,部分外协加工商未完全复产,为保证产品
的及时交付,发行人向青岛金永兴临时采购外协加工服务 96.98 万元,采购价格
与公司制定的外协加工价目表的价格一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3)2020 年初,由于宏观环境影响,为满足社会对熔喷布的需求,公司开
始生产熔喷布模具。上述原材料属于生产熔喷布模具在试模阶段所必需的原材
料,虽然存在其他类似供应商,但由于宏观环境影响,交付时间难以保证,由于
发行人客户交付周期要求较为紧迫,而青岛新材料所生产原材料在产品质量和交
付时间上均能得到保证,因此,发行人向新材料采购部分原材料。该项交易具有
合理性、必要性。
公司向青岛新材料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无完全可比市场价格,主要原因系:①
受宏观环境影响,市场供需变化较快,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且不同
厂家报价差异较大,同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可比性较低。采购价格受具体采购时间
的影响,与当时国内宏观环境相符;②发行人存在向另一非关联方采购熔喷无纺
布专用料的情况,采购单价为 3.54 万元/吨,公司向青岛新材料采购的原材料过
滤效果更高、价格更高为 4.42 万元/吨,不存在发行人向青岛新材料采购价格显
著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形;③经查询百度爱采购网(https://b2b.baidu.com)
熔喷无纺布专用料 PP-1500 价格为 1~4.6 万元/吨,普力万驻极母粒价格为 1~
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向青岛新材料采购价格公允。发行人向青岛新材料采购原
材料总金额为 39.82 万元,占发行人 2020 年采购总额的 0.13%,金额及占比均
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未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发行人向青岛新材料采购原材料而未入账的情形。
(4)2020 年度,由于临时性需要,公司向青岛晟科提供外协加工服务,发
生金额为 1.35 万元,金额较小。
(5)2020 年初,由于宏观环境影响,青岛新材料向发行人采购 4 套注塑模
具(熔喷布模具)生产熔喷布,金额合计 190.27 万元,销售单价为 47.57 万元/
套;发行人熔喷布模具平均销售单价为 76.04 万元/套。发行人向青岛新材料销
售熔喷布模具销售单价低于同类平均的主要原因系熔喷布模具规格不一致。发行
人向青岛新材料销售熔喷布模具采购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已逐步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不存在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资金拆入
科塑胶、海泰科模具向关联方孙文强、张铁燕、青岛新材料拆入款项用于临时周
转。同时,海泰科塑胶于 2017 年度期初存在报告期外向王纪学、孙立水、任勇
拆入资金但尚未偿还的借款余额。截至 2019 年末,除尚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外,
发行人及海泰科模具已基本还清上述借款的本金及部分利息,并不再新增借款往
来;截至 2020 年 6 月,本息均已还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入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海泰科模具
孙文强 2021 年度 - - - -
海泰科塑胶
张铁燕 海泰科模具 2021 年度 - - - -
海 泰 科 模 2020 年度 10.91 - 10.91 -
青岛新
具、海泰科 2021 年度 - - - -
材料
塑胶 2022 年度 - - - -
王纪学 海泰科塑胶 2021 年度 - - - -
孙立水 海泰科塑胶 2021 年度 - - - -
任勇 海泰科塑胶 2021 年度 - - - -
注:本期增加额,均为报告期外资金拆入本金计提的利息。
(2)共同投资
料及吴国良签署了《雪和友清源新麟产业基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各方拟
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GP 企业”),并发起设立系列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以汽车领域、青
岛科技大学创业孵化科技项目为主的创业项目,在创造投资收益的基础上,通过
多期基金,努力成为各产业方布局产业的重要战略工具。GP 企业的认缴出资总
额为人民币 1,45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101.5 万元,认缴出资比
例为 7%。各方发起设立的第一期产业基金规模为不低于 2.14 亿元人,注册地为
向该基金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公司对产业基金的意向出资金额为 5000
万元。
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各方共同
以现金方式出资成立产业基金。投资各方参考市场惯例及类似交易,充分讨论和
协商确定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并另行签署了《青岛雪和友清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合伙协议》
。
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提交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
已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了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22
年 5 月 12 日,青岛雪和友清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雪
和友基金”)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了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颁
发的《营业执照》
;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向 GP 企业青岛雪和友清源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 101.50 万元;雪和友基金首期出资款的 40%已
实缴到位,实缴共 8,56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认缴出资比
例 23.36%,实缴出资额 2000 万元。
担保合
担保债权
序号 担保 同是否
担保人 金额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方式 履行完
(万元)
毕
孙文强
王纪学
解除抵押) 承兑汇票
解除抵押) 承兑汇票
主债权到期日起另加 2
孙文强 银行
高玉英 承兑汇票
担保合
担保债权
序号 担保 同是否
担保人 金额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方式 履行完
(万元)
毕
发生期间为 承兑等
与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 现、非融资性
保证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函、开立信
为 2020.6.10-2021.6.9 户透支、理财
等
保证 年。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售后回租 否
贷款/订单贷、
贸易融资、票
汇票承兑、商
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
业承兑汇票
至主债权到期日起另加
保兑/保贴、国
保证 3 年。主债权发生期间 是
际/国内保函、
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海关税费支
付担保、法人
生交易、黄金
租赁等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89.73 万元 644.68 万元 566.80 万元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预付款项 青岛昌甬固 - - 57.77
合计 - - 57.77
公司对青岛昌甬固的预付款项系预付的外协加工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均为 0 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关联交易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并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其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系发行人经营中产生的外协加工、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关联担
保、股权投资等,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
产或资源的情形,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存在依赖于关联方及该等关联交易的情
形。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
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
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无保留的同意意见。
(五)《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
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
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
并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
其控制的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
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5)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利益或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收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不利用自身的职位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的职位影响谋求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
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
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5)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利
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收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七)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孙文强、王纪学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
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已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
分别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该承诺持续有效。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
争的承诺和措施等事项在《募集说明书》中均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无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情况如下(含二证合一):
房屋建
房地坐 土地使用 权利 规划
产权证书编号 权利人 筑面积 他项权利
落 面积(㎡) 性质 用途
(㎡)
鲁(2021)青岛市 城阳区
海泰科
城阳区不动产权 锦盛二 31269.41 53,332.00 出让 工业 无
模具
第 0012450 号 路 66 号
发行人子公司海泰科模具作为实施主体建设的“年产 400 套大型精密模具数
字化建设项目”3#模具生产车间正在建设中,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已进
入竣工验收期,处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的消防、防雷检测阶段。
经核查,该在建房产已取得青岛市城阳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统一编码
变更证明》、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 370201202119031 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局 核 发 的 “ 编 号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取得青城建消备凭字【2023】第 0044 号《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凭证》;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青轨审
【2023】107 号《房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已于 2023 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房产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取得该房产的
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他
序 核定使用商 注册有效 取得 项
所有权人 注册编号 商标名称
号 品类别 期 方式 权
利
海泰科
模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名下没有专利权,发行人子公司海泰科模具拥有的已获授权专利
权 65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 取得 有效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类型 申请日
人 方式 期 权利
海泰科 双色注塑机带动 发明 自主申 二十
模具 模具平移的结构 专利 请取得 年
一种带嵌件的气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一种注塑气囊框
海泰科 用网布固定机构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及气囊框注塑装 新型 请取得
置
海泰科 一种双色注塑模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具中的刀模结构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斜顶头快速 发明 自主申 二十
模具 定位系统 专利 请取得 年
海泰科 侧面倒扣低压注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自动断浇口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仪表板注塑模具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嵌件定位机构
一种具有直顶浇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塑模具
海泰科 左 B 柱上饰板注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模具 固定结构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抽芯斜顶结构及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模具嵌件是否安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装的检测装置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气辅模具溢料自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动切断结构 新型 请取得
前模抽芯注塑模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构
海泰科 汽车薄壁门板注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注塑模具的抽芯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装置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汽车行李架双色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有斜顶驱动抽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杠注塑模具
斜顶驱动前模滑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杠注塑模具
用于汽车掀背门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用于汽车车门内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注塑模具
注塑模具水路封
海泰科 发明 自主申 二十
模具 专利 请取得 年
工艺
海泰科 侧面倒扣织物裁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切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有变换刀片抽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塑模具
一种方导柱轴承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模具
海泰科 一种可调式镶针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组件及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内抽式双色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一种旋转滑块结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海泰科 一种快速定位磁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力工装 新型 请取得
模具 纺布熔喷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衣架式无纺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布熔喷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汽车仪表板装饰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条双色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模内压缩双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色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模内装配注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一种互换型芯单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一种互换型腔单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海泰科 汽车前挡风下饰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板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汽车仪表板装饰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条单色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一种滑块机构驱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注塑模具
一种斜顶驱动滑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注塑模具
用于解决扶手箱
海泰科 倒扣出模的液压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抽芯驱动机械斜 新型 请取得
顶的机构
一种用于轮毂挡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成型的注塑模具
海泰科 一种司筒简易二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次顶出机构 新型 请取得
一种注塑模具金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结构
海泰科 一种顶针板大角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度斜向顶出机构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用于雷达孔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成型的注塑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具有防粘模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反顶机构的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模具压布机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构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跨顶式滑块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油缸固定装置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双色模具止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退结构 新型 请取得
一种具有二次抽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具
一种叶片、连杆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成型模具
海泰科 一种组合式滑块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导向装置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弹块脱模机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构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方便更换镶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件的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防粘模的模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具 新型 请取得
一种用于产品上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机构
一种用于模具抽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构
一种用于 BOSS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构
一种叶片、连杆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成型模具
海泰科 一种组合式滑块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导向装置 新型 请取得
海泰科 一种具有斜孔抽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芯机构的模具 新型 请取得
一种用于硬胶、
海泰科 实用 自主申
模具 新型 请取得
模具
具有变换刀片抽
海泰科 芯组件的双色注 发明 自助申 二十
模具 塑模具及其工作 专利 请取得 年
方法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注册域名 4 件,具体情
况如下:
序
注册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证书名称
号
注册证书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注册证书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海泰科模具、泰国海泰科账面原值超过 100
万元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数
序
设备名称 型号 量/ 成新度 账面原值/元 账面价值/元 使用主体
号
台
T/32T/5T
SM2600-TP-S
VP/2
高精度电火
花机床
赢泰注塑成
型机
数控立式镗
铣加工中心
数控五轴龙
心
数控立式镗
铣加工中心
高速镗铣加
工中心
高速镗铣加
工中心
恩格尔注塑 duo16050/32
成型机 00
数控龙门式
加工中心
工作台式卧
中心
五轴钻铣复
合机床
高速镗铣加
工中心
镗铣加工中
心
工作台式卧 KBT-11W
中心 311
龙门加工中
心
五轴龙门式
加工中心机
数控五轴龙
心
数控龙门式
加工中心
牧野五轴立 MC-CT-18-38
式加工机床 9
牧野五轴立 MC-CT-18-38
式加工机床 9
数控卧式加 MC-CT-18-38
工机床 8
数控卧式加 MC-CT-18-38
工机床 8
牧野数控卧
式加工中心
牧野复合加
工系统
六轴卧式镗
铣加工中心
UN1600DI-IU
三坐标测量 Global S
机 15.22.10
KM2300-1200
立式数控铣
床
火花机 6 台
库 12 套
数控卧式深 100.00
孔钻床 %
龙门数控铣
床
龙门数控铣
床
龙门数控铣
床
五轴钻铣复
合机床
五轴钻铣复
合机床
(六)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海泰科模具的房产系自
建取得、土地使用权系通过与奔泰工贸吸收合并的方式取得,商标、专利与域名
权利系通过自主申请取得、主要设备系通过自行购置及与奔泰工贸吸收合并的方
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在建房产外,其他资产均已取得
完备的权属证书;该在建房产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相关检测且依法履行必要的验
收申请手续后取得该房产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子公司土地及房产租赁情况
根据《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及海泰科泰国签署的租赁协议,发行人子
公司海泰科泰国租赁土地及房产情况如下:
承
建筑物面 土地面积 不含税年租金
产权人 租 租赁地点 租赁期限
积(㎡) (㎡) (泰铢)
方
WHA 海 春武里省是
EASTERN 泰 拉差区高坎 4,240.00 11,384.80 5,495,040.00
SEABOARD 科 松分区 7 号
INDUSTRIAL 泰 巷 700/6 号
ESTATE 国
COMPANY
LIMITED
根据《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上述租赁土地及房产的《租赁协议》已
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合法有效,海泰科泰国有权利用租赁土地及房产开展经营
活动。
(八)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有 3 家,参股企业有 2 家。发行人前述对外投资均已
完成权利登记,均依法存续,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
等权利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
括:
序 合同金额(万
签订时间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币种
号 元)
青岛富力卡机床刀具有限公 人民
司 币
人民
币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
有限公司
青岛威泰科机电技术有限公 人民
司 币
人民
币
伊之密精密机械(苏州)有限 人民
公司 币
币
如下:
序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币种
号 (万元)
海泰科
具
海泰科
具
海泰科
具
海泰科 汽车注塑
模具 模具
& Co. KG
月3日 模具 模具
月 22 日 模具 INDUSTRIE 模具
如下:
序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币种
号 (万元)
月 30 日 模具 有限公司 模具
月8日 模具 限公司 模具
月 28 日 模具 国)有限公司
长春富维安道拓汽车
月 18 日 模具
山分公司
序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销售方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币种
号 (万元)
月2日 模具 阳)有限公司
月 22 日 模具 有限公司
月 22 日 模具 津)有限公司
月 27 日 模具 庆有限公司
月 10 日 模具 部件有限公司
月 24 日 模具 阳)有限公司
埃驰(上海)汽车零
月8日 模具
庆分公司
月1日 模具 有限公司
月 22 日 模具 有限公司
月 27 日 模具 部件有限公司
月 13 日 模具 件有限公司
月 28 日 模具 阳)有限公司
月4日 模具 技有限公司
序 授信额度 担保人
授信人 合同编号 授信期限
号 (万元) 及担保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
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
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
分行
序 授信额度 担保人
授信人 合同编号 授信期限
号 (万元) 及担保方式
青岛银行股份 802062022高
路支行 号
青岛银行股份 802062022高
路支行 号
中国民生银行 公授信字第
青岛分行 271号
(1)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泰科模具(卖方)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买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编号:FEHTJ20DE11NA7-P-01),
协议约定海泰科模具将原价值共计 15,747,222.00 元的租赁物件(物件名称:数
控五轴龙门式加工中心、恩格尔注塑成型机、数控龙门式加工中心)以总价
(2)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泰科模具(承租人)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
(编号:FEHTJ20DE11NA7-L-01),
合同约定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物件(物件名称:数控五轴
龙门式加工中心、恩格尔注塑成型机、数控龙门式加工中心)出租给海泰科模具,
租赁期间自起租日起 36 个月,租金日、每期租金金额等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3)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
订《保证合同》(编号:FEHTJ20DE11NA7-U-03),为海泰科模具与远东宏信(天
津 )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签 订 的 《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 》( 编 号 :
FEHTJ20DE11NA7-L-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之《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4)2020 年 6 月 11 日,孙文强、王纪学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签订《保证函》,自愿为海泰科模具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编号:FEHTJ20DE11NA7-L-01)及附表、附件项下
全部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函生效之日至《售后回租赁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序 合同金额 担保人
出票人 承兑银行 合同期限
号 (万元) 及担保方式
海泰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2 年 7 月 11 日
模具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23 年 1 月 11 日
海泰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2 年 8 月 8 日
模具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23 年 2 月 8 日
海泰科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9 月 8 日
模具 公司辽宁路支行 -2023 年 3 月 8 日
海泰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模具 公司青岛分行 2023 年 6 月 9 日
海泰科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模具 公司辽宁路支行 2023 年 4 月 13 日
海泰科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
模具 公司辽宁路支行 2023 年 5 月 4 日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适格、合法,合同
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明确、具体,上述合
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影响的潜在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为发行人子公司海
泰科模具提供的担保(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与同
业竞争”和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股东不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前五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退税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各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他应收、是合法、合规的。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没有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
资本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和第十
二部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无任何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时由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该《公司章程》的制订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其制定和内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共进行过三次修改,
均依法定程序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历次变更均办理了登
记备案手续,《公司章程》的修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均系按
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制定,均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决策、监督、
经营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0 次、董事会 22 次、监事会 16 次。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均
系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其召集、召开程序、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履行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
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遵守了《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任职及从业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其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
税种
发行人 海泰科模具 海泰科新材料 海泰科泰国
模具及模具维修所得
企业所得税 25% 15% 20% 免征 6 年,6 年后 20%;
注塑业务所得 20%
增值税 17%/16%/13% 17%/16%/13% 13% 7%
城市建设维
护税
教育费及附
加
地方教育费
附加
根据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发行人子公司
海泰科模具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23710031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海泰科模具自 2022
年起连续三年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
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海泰科泰国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取得的《投资促进证书》(No. 62-1241-1-00-0-0)核定业务范围“工业用塑料
制品”,其生产工业使用的塑料制品,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①2022 年 5 月 11 日之前进口到泰国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②自进口之
日起一年内,进口专门用于出口的生产用原材料或基本材料,和(或)进口用于
再出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根据《海泰科泰国法律合规报告》,海泰科泰国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取得的《投资促进证书》(No. 62-1241-1-00-1-0)核定业务范围“模具及模具
维修”,其生产机器、设备或部件和/或维修模具,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①2022 年 5 月 12 日之前进口到泰国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②自促进活动首次产生收入之日起 6 年内,这些促进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和股
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促进活动所得的股息,从促进活动首次产生收入之日起
④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进口专门用于出口的生产用原材料或基本材料,和
(或)进口用于再出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金 额 分 别 是 2020 年 度
经核查及相关部门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及拨款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征管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纳税,其执行的
税种和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项目建设、日常经营活动均能够遵
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亦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及提请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
项目
合计 50,315.59 39,657.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已经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核发
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项目统一编码:2212-370214-04-01-119166);青
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关于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
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青审二节审查准字【2023】第 001 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青环审(城阳)
【2023】
业竞争;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设立的专项账户。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相符,发
行人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调查和了解受到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在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理缺乏统
一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的情形下,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审阅,并特别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审阅。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无
任何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业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
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 结 尾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此页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李茹
经办律师:徐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