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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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6 月 20 日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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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
情况报告;
  (四)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设监
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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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三
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职权内的事项;
  (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审定的事项;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议题;
  (四)监事个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经监事会主席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
才能列入会议议程;
  (五)所有议题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交监事审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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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
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用传真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
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
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
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
亦同,未尽事项或与章程等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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