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后,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
体事项。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可转债
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乃秀 刘树国 张美萍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