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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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85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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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出具的《关于提议增加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王苏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职务,招商蛇口书面向公司推荐赵肖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鉴于上述情况,招商蛇口提议将《关于增补招商积余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增补赵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董事。
招商蛇口作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42,472,4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51.16%)的控股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且临时提案有明
确的议案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前述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提案程序及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就该增补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陈楠林先生作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拟提请该次股东大会选举,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增加本次临时提案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将共增补 2 名董事,董事会
同意将临时提案《关于增补招商积余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原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进行合并,以《关
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更新后)》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该议案项下包括陈楠林、赵肖两名董事候选人,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
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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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 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聂黎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0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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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54,464,17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65%,其中参与网络投票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的 代 理人 共 44 名 , 代 表 贵 公司 有 表 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5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716,943,72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141%。
其 中 参 与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委托 的 代 理人 共 48 名 , 代 表 贵 公司股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13 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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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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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943,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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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943,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889,729 99.9925% 0 0.0000% 54,000 0.0075%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11,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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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3,055,583 99.4577% 3,888,146 0.5423%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77,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13%;反对 3,888,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943,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716,943,729 716,943,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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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
全体 716,943,729 716,943,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716,943,729 716,934,729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56,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716,943,729 716,934,729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56,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185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魏天慧 签字律师:麻云燕
饶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