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有利于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
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授权,有利于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
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