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华神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博浩达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及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存在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需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且
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合理且切实可行,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该等机构和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定价将按照前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
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