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3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数为基数
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00 元(含税)。本次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若以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6,980,000 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
(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
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2
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 30,113,269.65 元
(不含税费),综上所述,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合计为 99,428,031.25 元,本年
度公司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54.46%。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若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6,980,000 股扣除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 336,548 股后的剩余
股数计算,拟转增 34,657,381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21,637,381 股(具
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8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637,381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 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通过。 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通过。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
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网公告附件《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