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 2023-084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五
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
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
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
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
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制定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
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
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境内外证券交
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
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
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
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境内外证券交
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
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制定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
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进展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情况的《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
了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
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
要求,公司就本次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相关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
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公司制定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