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90,460,52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046,052.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30 - 2023/7/3 2023/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清岛、嘉兴华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