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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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6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国
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3〕10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关村)持股 5%以上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你公司持有的中关村股份于
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 1,562.10 万股。其中 1,022.34 万股来源于非公开发行认购,
占中关村总股本的 1.36%。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
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第 1 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将以此为戒,吸取教
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
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规范运
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
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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