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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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
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
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报公司有
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
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
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
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
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
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
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的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
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
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
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
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分析其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
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融资获得的资
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
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
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
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
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
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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