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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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有效审计监督,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依据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属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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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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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依据前条
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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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有关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专门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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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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