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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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小
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大会的筹备
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
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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