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
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公司聘
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
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的保荐
协议终止,华西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
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四川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瓜子坪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重新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攀枝花安宁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矿业”)、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0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实际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5,28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62,892,452.83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2,389,547.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全
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0CDA40112 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1日止,募集资金在银行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日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存款方式 银行账号 备注
余额合计
四川安宁铁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期账户 6840000010120100029722 317,065,939.13
股份有限公司 凉山分行
四川安宁铁钛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期账户 77220100035601900 20,637,839.87
股份有限公司 瓜子坪支行
攀枝花安宁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期账户 6840000010120100035842 57,000,278.91
业有限公司 凉山分行
合计 394,704,057.91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监管资金
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建中、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