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 关于2023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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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3-34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后续将按相关规定予以
出售。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不超过 4.60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3 年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7)。
   截至目前,公司已实施完成上述股份回购事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情况
首次回购,回购股份数量3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最高成交价格
具体详见2023年3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首次回购的公告》
(2023-11)。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3
年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股份进展公告》(2023-32)。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票31,275,31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84%(以公司截止2023年6月16日总股本1,700,681,355股为基准),
实际回购期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6月16日,其中最高成交价为3.28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3.1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100,128,238.70元(不含交易费用)。
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回购实施
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股
份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
成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
购的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后续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出售。如公司
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总股本不会变化。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
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
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
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
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
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五、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议人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九条的相
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
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售。若公司未能股份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
关程序予以注销。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风险。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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