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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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和第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售的 15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45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
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公司债
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上述申报期限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
励计划的资格,不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人员为 1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347685),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
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3,494,525    -153,000     3,341,525
无限售流通股         961,633,475           0   961,633,475
合计             965,128,000    -153,000   964,975,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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