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3年6月制订)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投资、证券回购、债券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最
大限度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以及投资行为对公司的影
响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证券投资额度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投资额度为标
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含),在任一
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额度,在该投资额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
用。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上进行,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等。
第十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战略投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该合理配
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产品。
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
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战略投资负责人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前,由工作小组或其聘请的咨询机构负责评估业务风险,分
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
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证券投资的规模、
期限。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公司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
低并获取投资收益。
(一)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二)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充分和科学的分析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向
总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立投资盈亏情况台账,定期报送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拟订持有证券的处置出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风控内审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投资方
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
随时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五)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
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与
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后者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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