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
权股票期权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
届满已于2023年6月14日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
权的1,925,449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认为:
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
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宋维强、孙丽丽、张宗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