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
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创维RGB”)向除创维RGB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以
外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的
股份数量为504,503,558股,占创维数字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3.86%,要约收购价格
日至2023年7月3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即自2023年6
月29日至2023年7月3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
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收购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查阅要约收购的全部文件、公司董事会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审慎、客
观的。
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
之日,考虑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
收购条件,建议公司股东综合公司发展前景、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成本等因素,
视本次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
条件。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一届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白 华 彭 宁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