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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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23-49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21,659,9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44,078,972.0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自行发放。
  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给指定托管机构保管,待股份持有
人得到确认后由托管机构代为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
负情况: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
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5897363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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