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安云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宜安云海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确保其经营的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企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宜安云海参股股东云海金
属,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为宜安云海向上述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上述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