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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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欣食品”)与上海锦
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
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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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
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会议,在关联董事吴迪年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确定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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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决定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转增股本。而该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
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因此,公司需要对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的派息额 V=0.1 元,本次调整前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 P0 为 5.83 元/份,故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 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结果
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就上述调整事项,公司需要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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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及调整后的价格
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
权登记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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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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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锋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林伙忠 罗旌久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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