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投资设立医美创业投资
基金博恒二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投资设
立医美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推进医美业务发展的长远战略,有
利于公司医美业务的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
则,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
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
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鉴于本次交易对方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
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