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
断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
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首
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而未能解除限
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
一致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