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西建工 公告编号:2023-066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3,768,882,286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6,888,228.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370168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