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
后,授予价格由 6.90 元/股调整为 6.7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秀芳 段亚峰 谭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