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原则,就提请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印度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资料
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黄宝山 杨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