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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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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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与本次授予相关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公司的书面承诺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
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
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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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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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
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
该核查意见,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人力资源中心均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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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的数量、价格和人数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
合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58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0.12
元。
(二)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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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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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授予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本次授
予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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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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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韩美云
肖荣涛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