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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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
事前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
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等法律、
法规,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
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
  (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
  (三)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四)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
  (五)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所列出
的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例子。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身实
际情况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
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重大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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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
过法定期限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
信息的,从其规定,但公司需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泄密。
  (三)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
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四)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
内容。
  (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
对称信息的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任何方式知晓
重大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之
前保守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但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仅应当由相关主体承担的义务除外: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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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公
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
构。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报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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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发布的正式公告、股东通函等。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一个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根据要求在公
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A股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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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H股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及/或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
查阅。
  (二)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如有):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如有)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
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三)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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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发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发生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
款所指的“内幕消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
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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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信息,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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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并披露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附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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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应负责监督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
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会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向董事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董事会决定某项交易、
事态发展或事件是否构成内幕消息, 并决定应否即时披露及何时需要停牌╱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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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
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做
出该等披露的除外。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
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联系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告
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适用法
律、法规和要求,及时作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
的运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
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业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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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
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以公告形式披露的非定期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
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内部批
准程序后发布,负责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
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应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宜,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
送。各附属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
职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主动告知公司是否存在须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
露纪律。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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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须予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
时发出公告。股价敏感资料如已泄漏,公司须立即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年度、中期公告稿涉及财务部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编制,财务信息之外的部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提供。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
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
务相关的内容。
  (四)定期报告、公告稿编制完成后,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
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五)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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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七)定期报告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送
达公司董事、监事审阅。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九)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披露。如预计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
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
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十)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
及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十一)年度报告及宣派股息的其他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合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公司经营运作中
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在知悉当天通
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告,属于重大紧急事项的,可以先口
头汇报,后续再书面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情
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可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
表,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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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时报告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审核,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
的事项,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批
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
进行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要),并
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发布。对于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临
时报告,在有关会议召开当日(如会议召开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将临时报告报证券交易所,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发布。
  (五)公司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及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的
要求刊登在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
行法律审查,确保其合法及合规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登载后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回答联交所询问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授权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联交所的澄清通知后应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报告,并向各董事通报相关情况;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并起草公告或书面回
复文件;
 (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经中介机构提出意见并修改完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所询问内容的性质,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相关董事回答联交所询问
或呈请各相关董事审阅确定,并由董事长审批公告内容;
 (五)若需要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联交所并安排有关公告上传联交所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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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网站,若不要公告,则直接传真书面回答予联交所。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登载。公司设立包括
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
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登载的定期报告(公告)和临
时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包括交易所
网站)上登载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安排。
  对于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但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
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
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
露可参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洽
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主动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避免提供任何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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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统
筹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及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积极稳妥、严格责任的
原则。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公司重要薪酬支付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的
 信息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再另行履行信息公开程序。
      公司门户网站是公司及各级下属子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可利用
 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结合实际畅通公开渠道、丰富
 公开形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各部门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各下属公司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公司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
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握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
保管涉密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重大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
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内幕消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消息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
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及登记管理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若因
其过失或责任导致公司重大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的,应责令其改正,
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
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同时失效。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
公司在本办法通过后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披露义务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除另有说明,本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与《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同时有中英本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文
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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