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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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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雾节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
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
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28 号汇智大厦 A 栋 907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吕建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截
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7,474,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20,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020,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4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票情况:
同意 292,42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8,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2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
对 1,071,7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8,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2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
反对 1,071,7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8,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41,4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0%;反
对 1,153,5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7,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99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
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2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
对 1,071,7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8,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2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
对 1,071,7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8,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41,4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0%;反
对 1,153,5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7,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99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以上议案中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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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芳)
律师:
(吴致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