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
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规定,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尤夫高新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等相
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管理部,由
公司财务总监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
控陕煤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险处置
预案。
第四条 金融服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
范和化解风险。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
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陕煤财务公司发
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
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全方位了解信息,实时关注陕煤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融服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金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建立金融服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临
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陕煤财务公司的业务
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报告。
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充分了解陕煤财务公司机构设
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每半年出
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陕煤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
及时向陕煤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
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期间,陕煤财务公司出现
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
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陕煤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陕煤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
调查发生金融服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
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服务风
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责;
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陕煤财务公
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陕煤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
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向
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等
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寻求帮
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服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陕煤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陕煤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陕煤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陕煤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服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
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