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
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独立意见
陕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就公司及所属公司与陕煤财务公司
开展存贷及其他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和预计,相关金融服务额度及服务价格均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及资金使用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
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与陕煤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公司出具的《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陕
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陕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预案》的独立意见
陕煤财务公司目前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公司制定的
《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
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武 刘超 赵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