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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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2023]36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月杰先生、朱春城先生、邵万喜先生、
高磊先生、王曙立先生、任建宏先生、王剑铭先生、冯雪松先生: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
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
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
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
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
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
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
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
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涉嫌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
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
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瑞斯康达公告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李月杰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在
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朱春城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深蓝迅通董事长,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朱春城积极
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高磊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整。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王曙立作为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
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邵万喜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总体协调。
  任建宏和王剑铭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冯雪松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
东、监事会主席,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
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
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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