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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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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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152,4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2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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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08,1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反
对 44,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 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42,3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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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1,707,4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1%;反
对 415,5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8%;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 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 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8%。
表决结果:同意 42,013,5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反
对 138,9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018,2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4%;反
对 134,2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2,112,8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
对 1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表决结果:同意 42,108,19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反
对 44,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1,707,4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1%;反
对 415,5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8%;弃权 29,500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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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