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
复的独立意见(修订版)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
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3】0547号)
(以下简称《工作函》)。
其中问题一之(2)-(4)“(2)除前述款项外,是否与北京星驰邦及其关联企
业存在其他交易及资金往来,并结合上述人员、地址等重叠情况说明北京星驰邦
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人员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任职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结合前述情况,说
明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及依据;(4)是否存在其他商业合理性或支出款
项可回收性存疑的业务及资金往来。请独立董事对问题(2)-(4)发表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工作函》所涉及的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本
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根据所收集的资料、结合日常工作中所了解的公
司情况以及和年审会计师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查询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星驰邦及相关关联企业的公开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地址等重叠情况;查阅并检查了公司与北京星驰邦相关业
务及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大额商业往来及其相应的合同、付款流程等。
公司与北京星驰邦的交易属于日常经营行为,无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北京
星驰邦基于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对公司会计师工作中的函证、现场访谈均予以配合,
但其以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由,未向公司及会计师提
供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因此我们及会计师无法获取穿透检查北京星驰
邦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证据以证明相关业务合理性及相关款项可收回性。对此
年审会计师对北京星驰邦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进行了保留,我们
对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予以认可;对此事项之外的公司的业务及可回收性的公允列
报予以认可。
同时我们提醒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交易予以高度关注,充分评估所涉预
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如按补充协议将原服务周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
日,应充分预估相关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反之、王昕、张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