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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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成立于 2011 年,凭借自主激光器的先发优势,抓住了国内消费电子和 3D
打印等行业的发展机遇,使相关业务实现了快速和高质量发展,从而于 2021 年成
功上市。2021 年起,结合下游行业需求结构的变化、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上市
带来的资源优势,公司基于“有深度、有宽度和有长度”的标准而制定了若干新业
务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 公司所处行业受益于激光技术的通用性和先进性,下游
应用呈现出多场景的特点。因此,结合下游产业成熟度,逐步针对下游需求开拓
新兴应用场景是实现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公司采用总营业收入,有望通盘推动新
老业务实现齐头并进,从根本上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发展。
  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
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
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和阶
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
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代明华、王涛、何君
                     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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