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洪城环境关于协议
收购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材料进行
了事前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二三年六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二三年六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 军
二○二三年六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六月 日